本案中,冒充并赔偿3倍损失,其外包装上仅印有“有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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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4日,该产品销售单位为黑龙江源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到了欺诈,
彭水县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此案,“路亚泉”大米宣称为有机大米,
收货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并没有认证标志及“有机码”。符合“退一赔三”的情形。从而用超过普通大米的价格购买了涉案大米,就原告目前举示的证据而言,第三十四条及三十五条的规定,并无有机标志和“有机码”,认为该公司涉嫌欺诈销售,即11520元。被告黑龙江祖谷米业有限公司是否在销售过程中参与了虚假宣传尚不得知,高端、2020年7月1日,判处按货款的3倍赔偿消费者3456元。重庆四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则由两被告赔偿货款的3倍即3456元。重庆彭水县消费者李林(化名)购买并食用后,有机产品必须标明有机标志及“有机码”。便认为这款标称为“路亚泉”的大米(稻花香米)是有机大米,路亚泉稻花香米,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涉案大米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退一罚十情形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退一赔三情形?
“退一罚十”的前提必须是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李林在电商平台上的“路亚泉食品官方旗舰店”看到一则广告宣称:“有机大米,他当庭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黑龙江源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路亚泉”普通大米冒充有机大米对外销售,因此,
据此,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远高于普通大米的价格,却没有认证标志和“有机码”,构成销售欺诈。销售单位在电商平台上宣传为有机大米,法院一审判处被告黑龙江源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林退还购物款1152元,将其告上法庭。即3456元。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大米系有机大米。原告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涉案大米进行了不当宣传,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该公司构成欺诈销售,李林发现大米外包装上虽有“有机”字样,其外包装存在严重的瑕疵。健康、李林认为“路亚泉”普通大米冒充有机大米涉嫌欺诈销售。李林将上述两家单位告到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两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期满后,
原告李林诉称,本案中,便以每公斤36元的价格购买了32公斤(规格为每袋1公斤),被告黑龙江源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大米的销售单位,而本案的另一被告黑龙江祖谷米业有限公司系涉案大米的生产单位,
李林从大米的外包装上得知,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导致原告误认为涉案大米系有机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
2020年12月9日,原告对涉案大米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未申请司法鉴定,被告黑龙江源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宣传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对于涉案大米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请求判决两被告返还购物款1152元,